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聲請人甲○○
46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及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條第6項規定:
「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撫養義務之人。」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周素秋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目前仍在職之在職證明或薪資表與勞工保險卡;倘無工作,應釋明未繼續工作之原因。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2年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車輛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車輛請提出車輛行車執照)及說明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三、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訖期間為何,並應提出最近2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金額)
四、 陳明 聲請人及配偶 鄧澤仁 、受扶養人 鄧棣壎 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五、提出聲請人及配偶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料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說明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之種類、數額及計算方式。
七、提出聲請人對配偶、受扶養人鄧棣壎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營養午餐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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