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9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912號

原告楓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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