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472號
原告 陳雍容
被告 楊承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承峻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786元(訴之聲明第一項遷讓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房屋課稅現值76,3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為31,486元,合計107,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