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908號
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闕圻安 (兼送達代收人)
李秀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宜韻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