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684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洪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適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7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
⑴提出完整信用卡約定條款之彩色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⑵本件信用卡之歷次消費及還款明細。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