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62號上訴人 黃永元 被上訴人 陳俊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柒仟零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服,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