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94號債權人宜蘭縣礁溪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己○○債務人丁○○
戊○○乙○○丙○○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壹仟伍拾參元,及其中:
⑴債務人丁○○、乙○○、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壹佰貳拾玖萬貳仟叁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之利息及違約金。
⑵債務人丁○○、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肆佰柒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之利息及違約金。
⑶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本金之利息及違約金。
⑷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丁○○分別於⑴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邀同乙○○、戊○○向債權人借款壹佰伍拾萬元,⑵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邀同乙○○、丙○○向債權人借款貳佰柒拾萬元,⑶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邀同乙○○、丙○○向債權人借款貳佰萬元後,又⑷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向債權人借款貳拾萬元,均未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一)│├─┬────────────┬────────────┬─────────┬───────────────┤│編│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號│(新臺幣)││││├─┼────────────┼────────────┼─────────┼───────────────┤│1│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貳仟參│自九十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百分之三點六九│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佰陸拾肆元│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附表:(二)│├─┬────────────┬────────────┬─────────┬───────────────┤│編│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號│(新臺幣)││││├─┼────────────┼────────────┼─────────┼───────────────┤│1│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自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百分之三點六九│自民國九十八年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2│新臺幣貳佰萬元│自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百分之三點六九│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表:(三)│├─┬────────────┬────────────┬─────────┬───────────────┤│編│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號│(新臺幣)││││├─┼────────────┼────────────┼─────────┼───────────────┤│1│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捌拾玖│自九十九年二月十三日起至│百分之一點五│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元│清償日止││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