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峻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79號、106年度執字第9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峻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許峻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有期徒刑2月│││科新臺幣4萬元罰││││金)││├────────┼────────┼────────┤│犯罪日期│105年9月9日│105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速│檢察署105年度撤│││偵字第5576號│緩偵字第13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中交簡字│105年度中交簡字││事實審││第3455號│第996號││├────┼────────┼────────┤││判決│105年11月1日│106年4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中交簡字│106年度中交簡字││判決││第3455號│第996號││├────┼────────┼────────┤││判決│105年12月6日│106年6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8號(准予易│字第9493號│││服社會勞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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