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58號上訴人 周志強 被上訴人 葉慧玉 以上當事人間102年訴字第135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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