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 鍾惠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如附表所示支票遭竊,前經本院以
103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遭竊,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楊春福 │京城銀行崙背分行│103年3月30日│78,300元│0000000│││1│││││││├─┼─────────┼─────────┼───────────┼─────────┼────────┼──┤│00│ 高清河 │華南銀行西螺分行│103年4月10日│64,700元│KD146131│││2│││││2││├─┼─────────┼─────────┼───────────┼─────────┼────────┼──┤│00│ 丁秀環 │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103年4月1日│25,500元│YV098517│││3││行│││4││├─┼─────────┼─────────┼───────────┼─────────┼────────┼──┤│00│ 張耿彰彰化銀行西螺分行│103年4月30日│222,000元│HN425172│││4│││││4││├─┼─────────┼─────────┼───────────┼─────────┼────────┼──┤│00│ 王献銘雲林縣虎尾鎮農會│103年4月10日│424,300元│FA018411│││5│││││9││├─┼─────────┼─────────┼───────────┼─────────┼────────┼──┤│00│ 柯秀娥雲林縣大埤鄉農會│103年4月30日│136,140元│FA0317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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