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玟樺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秋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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