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再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21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84號,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20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金富
法官洪昌宏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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