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恐嚇取財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防│有十│3│彰│6│彰│8││彰│8││彰4││品制│期月│上旬某日│化│毒3│化│1││化│1││化執8││危條│徒│起至│地│偵6│地│訴1││地│訴1│1│地1││害例│刑│4│檢│1│院│1││院│1││檢│││││署│││││││││├──┼──┼────┼─┼─────┼─┼───┼────┼─┼───┼────┼───┤│恐│有二││彰│6│台│││台│││彰0│││期年││化│5│中│上2││中│上2││化執4│││徒│4│地│偵6│高│3││高│3││地1││嚇│刑││檢│3│分│訴2││分│訴2││檢│││││署││院│││院││││├──┼──┼────┼─┼─────┼─┼───┼────┼─┼───┼────┼───┤│誣│有三││彰││台│││台│││彰0│││期月││化│6│中│上2││中│上2││化執4│││徒│4│地│偵5│高│3││高│3││地1││告│刑││檢│6│分│訴2││分│訴2││檢│││││署│3│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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