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竊│有四││彰│8│彰│││彰│││1│││期月││化│6│化│9││化│9││2│││徒│4│地│偵6│地│易8│9│地│易8││執5││盜│刑││檢│3│院│7││院│7││3│││││署│││││││││├──┼──┼────┼──┼─────┼─┼───┼────┼─┼───┼────┼───┤│毒制│有一││彰││台│1││台│1││││品條│期年│1起│化│毒5│中│上7││中│上7││2││危例│徒二│至│地│3│高│5││高│5││執7││害│刑月│6止│檢│偵3│分│訴1││分│訴1││5││防│││署││院│││院││││├──┼──┼────┼──┼─────┼─┼───┼────┼─┼───┼────┼───┤│毒制│有九││彰││台│1││台│1││││品條│期月││化│毒5│中│上7││中│上7││2││危例│徒│23起│地│3│高│5││高│5││執7││害│刑││檢│偵3│分│訴1││分│訴1││5││防│││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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