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鄭錦華 被告 林雨涵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0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雨涵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辯論終結,並於112年1月18日宣判。本件原告鄭錦華於前述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112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惟原告仍得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求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潘怡華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