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宥澄 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胤浤 選任辯護人 張桂真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葉威汎 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 律師
張捷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宏宇 選任辯護人 洪家駿 律師
施竣凱 律師 許立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加重強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于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