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停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停字第1號聲請人 周杏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民國(下同)105年3月30日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5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為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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