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芯羽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芯羽於民國104年9月17日8時1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新竹市○○路○段○○○巷○○弄○○號前,欲倒車後退至該路段18號時,本應注意倒車時應注意其他車輛,而依當時情形,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逕自倒車,撞及同向後方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之告訴人 廖士斐 ,告訴人廖士斐因此受有右側肩胛骨骨折之傷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廖士斐告訴被告林芯羽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訊問筆錄、和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紙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2、18頁),依照首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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