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56號聲請人AvagoTechnologiesGeneralIP(Singapore)Pte.
Ltd法定代理人Pe-WynnKin代理人 李書孝 律師相對人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儀晧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存字第217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佰參拾參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聲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為供訴訟費用擔保,曾提供新臺幣4,331,000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95年度存字第217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95年度重智字第8號判決確定終結在案,聲請人並定20日以上期間,於105年4月19日以臺北成功郵局第00492號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於收受後迄未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重智字第8號民事判決、95年度聲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95年度存字第2170號提存書、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據。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本案訴訟判決、通知行使權利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又聲請人已先定相當期日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相對人及向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迄今查未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本院105年5月20日新院千民寶105司聲156字第11942號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