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 劉維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被告 張銘忠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銘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9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9,0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8,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