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 李誌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檢附異議狀之事實及理由、證物名稱及件數所稱「銘家資訊工作坊報價單影本」,並依該報價單所示金額(即AOC電腦螢幕3台、電腦主機1台)繳納本件訴訟費用。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