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民國95年9月21日,因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4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10月,並於96年3月19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
321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後,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