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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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20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於96年2月7日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23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509號)判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2,000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到院。經本院審核,認本件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復無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定之情形,是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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