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燕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36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圖案之上衣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燕熙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36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又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圖案之上衣1件,確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違反商標法案件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等件存卷可考,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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