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10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5年8月3日12時許前之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飲用某酒類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臺中市○○路某處上路;嗣於同日12時55分許,行經南投縣草屯鎮省道臺14線公路20公里500公尺處前,為警攔檢稽查,並對被告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66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前因同一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2月27日以97年度偵字第914號向本院埔里簡易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埔里簡易庭於97年3月13日以97年度埔交簡字第95號判處拘役50日,嗣經上訴,由本院於97年6月19日以97年度交簡上字第13號判處拘役50日,減為拘役25日確定,有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且本件繫屬日期為上開本院97年度交簡上字13號案件確定後之97年7月15日,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7月15日甲○恭和97偵2107字第13974號函上本院收文章可佐,故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改依通常程序,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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