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炳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現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及說明與債權人安泰銀行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並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6.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7.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8.提出債務人、母親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
9.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車輛(車籍)證明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
10.請提出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1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
12.提出「雅晴美髮」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五年內經營小
規模營業活動每月淨利約28,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營業稅繳納證明書及各類支出單據、原料用品價格及來源、成本計算方法、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日數等),並請加以標示說明。
13.提出房貸貸款契約書,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
14.請陳報債務人名下不動產第二順位抵押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抵押債權360,000元之實際之債務數額。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有限,如何能自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協商款項27,043元;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倘無固定收入,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並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聲請更生事件有無自用住宅條款之協議?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並說明擔保債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與該房地之價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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