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5年度竹秩字第7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移送人GOTJITIONG(印尼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5年5月16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GOTJITIONG冒用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玖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GOTJITIONG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4月29日下午5時5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區○○街○○○巷○○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GOTJITIONG於上揭時、地冒用關係人章仁耀所有中華民國身分證、健保卡之身分證明文件,欲矇騙盤查之員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GOTJITIONG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附卷可證。
三、核被移送人GOTJITION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冒用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為員警查獲後坦承上開被移送行為,態度尚可,以及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諭知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