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939號聲請人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彰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兆達 間因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貳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又依同法第124條、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是執票人未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當不得逕向法院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既未提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自不得對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考││││︵新台幣︶│︵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98年7月9日│2,500,000元│2,500,000元│未載│100年12月5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