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 廖秀松
魏高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詹吉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應命原告於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陳韻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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