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及乙○○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