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參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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