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5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