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9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志明民國00年0月0日生指定義務辯護人 唐琪瑤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志明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郭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於民國107年4月2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07年4月26日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正字第1130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已無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本案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王凱平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