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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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建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1067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執聲沒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合計參點柒玖貳捌公克)及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建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106年度易字第645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合計3.7928公克)經鑑定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06年7月10日死亡,故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64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於前開案件中扣案之白色結晶4袋(驗前淨重合計3.793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3.792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誤,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足認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4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因鑑驗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末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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