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60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0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0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宜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0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昭陽 │合作金庫長春支庫│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捌仟 伍佰 陸拾 元│YA五八七八0一│八個│││││││四│月│├─┼─────────┼─────────┼───────────┼────────┼────────┼──┤│2│ 蔡錦昌 │合作金庫長春支庫│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貳萬伍仟捌佰元│YA五六八八0四│六個│││││││一│月│├─┼─────────┼─────────┼───────────┼────────┼────────┼──┤│3│蔡錦昌│合作金庫長春支庫│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叁萬伍仟叁佰元│YA五六八八0五│八個│││││││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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