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郭錦賢┌───────────────────────────────────────────────────────┐│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一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貳萬參仟柒佰貳拾陸│PQ九八八二0九││││限公司│行││元│八││├─┼─────────┼─────────┼───────────┼─────────┼────────┼──┤│2│金道儀路有限公司程│台灣土地銀行松山分│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伍仟元│CY0九一八三五││││台屏│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