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五О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丁○○
己○○即蕭己○○)
丙○○戊○○右列被告等因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四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給付票款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林輝煌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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