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政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隆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李政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3頁),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函送聲請書繕本並請其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收受上開函文後,表示沒有意見之情(見卷附本院113年10月7日嘉院弘刑禮113聲858字第1130014809號函及所附之陳述意見調查表、送達證書等,本院卷第99至107頁),且受刑人亦於其所簽署上揭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上勾選「請從輕定刑」等語,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11至14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嘉簡字第4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8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之罪雖本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蘇姵容附表:受刑人李政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30日109年7月2日109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2、1507、1555、1566、1725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2、1507、1555、1566、1725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2、1507、1555、1566、17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28號110年度訴字第128號110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日期110年6月16日110年6月16日110年6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28號110年度訴字第128號110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7月15日110年7月15日110年7月15日備註編號1至10,經雲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6年犯罪日期109年11月13日109年11月9日109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2、1507、1555、1566、1725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2、1507、1555、1566、1725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2、1507、1555、1566、17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28號110年度訴字第128號110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日期110年6月16日110年6月16日110年6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28號110年度訴字第128號110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7月15日110年7月15日110年7月15日備註編號789罪名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5年1月有期徒刑5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25日109年11月19日109年1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2、1507、1555、1566、1725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965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9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28號110年度訴字第645號110年度訴字第645號判決日期110年6月16日111年2月16日111年2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28號110年度訴字第645號110年度訴字第64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7月15日111年3月15日111年3月15日備註
編號101112罪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0月24日前某日至109年12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10月24日前某日至109年12月23日)109年10月24日109年1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45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76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24號113年度嘉簡字第44號113年度嘉簡字第44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5日113年5月10日113年5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24號113年度嘉簡字第44號113年度嘉簡字第4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3日113年6月22日113年6月22日備註編號11至14,經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1314以下空白罪名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0月31日109年1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76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嘉簡字第44號113年度嘉簡字第44號判決日期113年5月10日113年5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嘉簡字第44號113年度嘉簡字第44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6月22日113年6月22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