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衛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衛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1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於民國113年2月22日經強制住院於童綜合醫院之人。聲請人前遭父親言語刺激並趕出家門數次,卻還是於兄長受託打電話請其返家時心軟返家。聲請人時常帶著母親遺照環島祈福,添香油錢亦無私心,只求健康平安和平護地球,而父親烹煮食物時常酸化,聲請人感念母親恩德,也做得到每天為家烹煮愛的餐點。另傷害絕對沒有,只是溝通上的出入,希望能讓聲請人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且聲請人在賣衣服,每月店租新臺幣(下同)6萬元、員工薪資各4萬元、6萬元,需要聲請人親自至現場主持員工教育訓練,是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2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次按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2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但經2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60日為限;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1、2、3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童綜合醫院依法申請許可強制住院,雖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於113年2月22日審查後,決定許可強制住院之申請,惟聲請人其後於113年4月16日已出院等情,有該院出院病歷摘要、113年3月15日童醫字第1130000406號函檢附之病歷等件在卷可稽。準此,聲請人既已出院,自無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之必要,則其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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