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4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在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6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編號1、2;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1年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方錦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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