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6,033元,應徵裁判費3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楊美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