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路易威鐙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書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勞小字第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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