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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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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