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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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花小字第529號
原 告 丙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3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10,000元,依約應按月分期償還,惟被告於借款後尚欠
7,000元未清償,依約已視同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是借自己所存的錢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
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還款記錄
等為證,被告固以前詞置辯,然不僅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
借貸與提領存款本分屬兩事,是被告前揭所辯不足採信,是
以依據上開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
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胡旭玫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