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筆錄
111年度六小字第350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莊雅芸
被告 張榕 陞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六小字第35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2月5日上午8時45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温文昌
書記官林雅菁
通譯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莊雅芸
被告 張榕陞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9,996元整,及自民國111
年6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333元由被告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
訴訟代理人莊雅芸
被告張榕陞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記官林雅菁
法官温文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