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350號民事和解筆錄

和解筆錄

111年度六小字第350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莊雅芸

被告 張榕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六小字第35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2月5日上午8時45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温文昌

書記官林雅菁

通譯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莊雅芸

被告 張榕陞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9,996元整,及自民國111

年6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333元由被告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

訴訟代理人莊雅芸

被告張榕陞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記官林雅菁

法官温文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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