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522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被告 李佩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