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簡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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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簡字第865號
上訴人即被告 通禹工程有限公司光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俞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桓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7,11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新台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龔 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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