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64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即借款人丙○○於民國(下同)88年7月8日邀同相對人擔任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訂立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嗣於93年9月30日,為前開借款另與聲請人簽立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活用綜合型房屋借款/新自由年貸借款增補合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20,000元,借款動用期間共15年,利息自撥款日起滿6個月期間內,按年利率百分之8.8計息,自撥款日起滿6個月後,按聲請人銀行當時基本放款利率減百分之1.7計,嗣後隨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而償還方式即自撥款之日起,按年金法,由借款人依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月攤付,借款人每期應攤還之本金及利息,應由聲請人銀行先扣抵應付之費用、遲延利息、利息後再沖抵借款本金,且借款人如有逾期未清償任何款項時,無須由聲請人銀行通知或催告,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立即到期,並依契約約定加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後相對人為擔保第三人即借款人丙○○對聲請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暨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於88年7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47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88年7月13日起至128年7月12日止計40年,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88年7月15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第三人即借款人丙○○於95年6月12日起即逾期未繳納本息,計尚欠本金816,495元,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立即到期,而相對人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就前開債務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活用綜合型房屋借款/新自由年貸借款增補合約、欠款記錄、繳款紀錄(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5年9月18日新院雲民誠95拍464字第19120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借款人丙○○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借款人丙○○,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46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九莊││251│建│││73.23│全部│││├───┴────┴────┴────┴────────┼─┴──┴──┴───────┴───────┴───────┤││重測前:竹東段番社子小段380-43地號││└─┴───────────────────────────┴───────────────────────────────┘┌─────────────────────────────────────────────────────────────┐│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46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新竹縣竹東鎮│新竹縣竹│住家用、│4│4││││││││││8││││全部│││1│0│五豐八莊186│東鎮九莊│加強磚造│2│2││││││││││4││││││││2│號│段251地│、2層│.│.││││││││││.││││││││││號││1│1││││││││││2││││││││││││1│1││││││││││2│││││││├─┴──────┴────┴────┼─┴─┴─┴─┴─┴─┴─┴─┴─┴─┴─┴─┴────┴─┴─┴───┴───┤││重測前:竹東段番社子小段185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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