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68號
上訴人 葉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貴香 等11人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6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萬7,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1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