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逮捕解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檢察官訊問後,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自行繳納現金,而獲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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